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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1年西敏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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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1年,英國國會通過了1931年西敏寺法,並在此法例中訂明英國政府從始,不可向(擁有其他自治領君主身份的英國君主),介入/干涉自治領的內政。 各自治領從始以自治領君主的身份,來稱呼英國君主。 法例訂明以下殖民地為自治領:

  • 加拿大
  • 澳洲
  • 紐西蘭
  • 南非
  • 愛爾蘭自由邦

但法例也訂明,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皇。直至1949年,英國國會通過British Republic of Ireland Act of 1949,宣佈愛爾蘭主權不再屬於英皇,愛爾蘭完全獨立。

[编辑] 法理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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